https://www.ntuapa.org/ 台大校友光影摄影协会
76 联展 2024/1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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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友光影摄影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创立於2023年11月5日,为全国公益性的社团法人。原本是在网路line 群组「台大摄影社70S 校友会」成员,因为有感於成员们在台大毕业后网路重逢,情谊日益深厚,在15年间约有一百位历届校友陆续加入,於是由70学年度社长陈宏德,发起向内政部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的活动。后经由全国9个县市的34位发起人赞成签名连署完成,并且备妥相关文件送部申请。最后由内政部审核通过,本会正式核准成立。本会之宗旨在於:联络与凝聚台大校友的情谊,透过摄影的各项活动,如外拍、观摩、影展、讲座等等,推广摄影艺术之「真、善、美」正面能量於社会大众众,并与台大在校生互动与提携,期待将台大摄影社源远流长的传统永续薪火相传下去。
本会组织由每年召开的「 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下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财务处、资讯处、学术部、公关部、活动部等。所有工作人员皆为无给职,热心贡献心力,为发扬本会公益性的使命而努力。


协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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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台大校友光影摄影协会章程草案

内政部○年○月台内团字第○号函准予备查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台大校友光影摄影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台大校友联系友谊和发扬摄影艺术之「真善美」精神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并依相关法令规定推动及执行:

一、举办摄影、餐会、郊游、登山、旅行等活动以增进校友间情感交流。

二、举办作品观摩会、摄影展览、摄影竞赛等,以鼓励会员手脑并用、欣赏和创造优质摄影作品。

三、奖励会员研究摄影相关技术如光学物理与机械原理等,发表於本会年报,或专题讲座以分享新知。

四、广泛搜集台大校友留存的影像图资、依题材分类:台大印象、生活记事、摄影作品、旅行经历等,编辑成「故事馆」储存於本会的云端硬碟,并以永久保存。

第 四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 五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六 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辖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二章 会员、理事及监事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及会费分类如下: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曾在台湾大学取得学士(含双主修与辅系)、硕士、博士学位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个人会员;入会费新台币一千元,於会员入会时缴纳;常年会费一千元。

二、赞助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且每年赞助本会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为赞助会员。

三、荣誉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且对於摄影领域有特殊贡献者,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无需缴纳费用,为荣誉会员。

第 八 条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为一权。

赞助会员、荣誉会员、或未缴当年年费之个人会员则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 本会理事及监事,任期3

第 十 条 本会置理事9人(含常务理事3,其中1人为理事长)、候补理事3人。

常务理事,由全体理事互选之。

理事长,由全体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之,连任仅限一次。

 十一 条 本会置监事3人(其中1人为常务监事)、候补监事1人。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十二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2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后,不用重新缴纳入会费及以前积欠会费,仅须缴清最新一年之会费。

 十三 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十四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死亡。

二、丧失会员资格者。

三、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十五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十六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过300人以上者,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合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与理事、监事相同,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十七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买卖、转让或他项权利设定等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十八 条 本会理事、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候补监事,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十九 条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1个月内补选之。

 二十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1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1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1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置秘书长1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提经理事会通过后聘免之。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六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1人,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2种,由理事长召集之,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15日前通知全体应出席人员。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九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每1会员以代理1人为限。

 三十 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3个月至少举行会议1次,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举行会议1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7日前通知全体应出席人员,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

理事会议、监事会议及理监事联席会议得以视讯会议召集之,理事、监事出席各视讯会议,视为亲自出席,签到及表决方式则配合视讯设备功能办理。但涉及选举、补选、罢免事项,不得采行视讯会议。

理事、监事连续2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

二、常年会费。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本会於会计年度开始前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及收支预算表,并於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上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计报告,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连同当年度工作计画及收支预算表,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主管机关备查。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可先经本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或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事后提报大会追认后,再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本会解散之清算人选任及财产清算程序,如本会经法人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民法之规定办理;如本会未经法人登记,应依会员大会决议办理,会员大会无法决议时,由理事长担任清算人,并准用民法清算之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机关核备,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112年11月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